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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信息] 关于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主要离开

关于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主要离开

我在维多利亚租了一间屋,与房主合住。由于某种原因现在要搬走,我是提前20天告知的他,结果他说我说晚了,让我把下个月的房租交上,我就很生气,这不是抢钱吗,我住之前他怎么不告诉我呢,这不,今天就来抢钱了,说不交下个月的房租不准走,我说我都不要押金了你让我走不就行了,对方坚决不同意。大家说这房东是不是煞笔呀,大家说说我该怎么办呀,现在还有很多家具没有买正是缺钱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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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的帖子

那钥匙给他塞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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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那房東是西人還是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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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的帖子

俩广东老夫妇,1945年来的,原来很好的,结果现在一扯到钱上就变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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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自己是哪得罪了老人家的,總是有原因的,就當是自己的父母親來對待,以和為貴還是智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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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的帖子

good 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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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昨天跟manager说,下个月搬走,manager也是说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要交上下一个月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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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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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BC租房条约规定,租客的确有义务和责任提前至少一个月给出终止租约的书面通知。

The tenant may end a monthly, weekly or other
periodic tenancy by giving the landlord at least one
month's written notice
. A notice given the day before
the rent is due in a given month ends the tenancy at
the end of the following month. [For example, if the
tenant wants to move at the end of May, the tenant
must make sure the landlord receives written notice
on or before April 30th.]

在合同上是应该有明确写明的。如果你没有遵守这点规定,而房东要求相应的罚金的话,你要说“抢钱”是会有点说不过去耶。一个月notice是加拿大租房的最common sense的条款了。因为自己的原因突然要搬走,又没给足够的时间通知,因此造成无辜者的损失,我觉得还是要多少付点责任,毕竟他们也是老大人嘛。

但是话也说回来,你也提出愿意留下押金作为补偿了,但是他们却坚持要一个月的租金。唉,难搞啊。这年头,“租客”和“房东”都不是一个容易的角色啊。

不管怎样,希望都有一个双方都接受的结果吧。但是我会建议坐下协商,偷偷搬走之类的做法,我个人认为是极无诚信,又缺乏承担个人责任的做法。这只是人生当中非常小的一个问题,如果这样的问题都不去面对和尝试主动解决的话,将来在工作和人生当中也一样会选择逃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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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信息,定存投资,个人贷款,房屋贷款。如果你想得到更多的咨询或更快的回复,可以给我来电或email:
Lina Feng 冯莉娜
Financial Services Manager
Bank of Montreal
3481 Cook Street
Tel:(250)405-2355   
lina.feng@bm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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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主, 这是法律和加拿大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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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想如果明天与房东谈判,不要押金对方还依然不放我走,我就再添点钱,再多付下个月的房租我实在是负担不起。谢谢大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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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的帖子

对的,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赔偿的价钱是最好的选择,真怀念国内啊,这边的法律毛病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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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接你的lease吧,不过你走了他也不能把你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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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inafeng 于 2009-12-22 21:30 发表
......不管怎样,希望都有一个双方都接受的结果吧。但是我会建议坐下协商,偷偷搬走之类的做法,我个人认为是极无诚信,又缺乏承担个人责任的做法。这只是人生当中非常小的一个问题,如果这样的问题都不去面对和尝试主动解决的话,将来在工作和人生当中也一样会选择逃避困难。...
Lina 說得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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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ericca 于 2009-12-22 22:36 发表
找人接你的lease吧,不过你走了他也不能把你怎样
不管能不能怎樣
自己的诚信還是該重視的.

房東在這件事上並沒有過失.
要他們承担損失並不合理.
要不樓主就住夠時間再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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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uichen1988 于 2009-12-22 22:16 发表
对的,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谈赔偿的价钱是最好的选择,真怀念国内啊,这边的法律毛病太多了。
這邊的法律並沒有毛病
樓主人在加拿大.應該入境隨俗.
尊重這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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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下我的意见,首先楼主单方面终止合同是正常商业行为,不应与道德挂钩。其次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其保证金(也就是押金)。租方要求赔偿一个月租金并不合理,换句话说,假如房子在那一个月里租出去了,租方还是否把钱退给楼主?如果退的话,是否可以看作租方擅自终止合约,(楼主交房租履行合约)应以与楼主赔偿,如果不退的话,租方再将房间租与他人,侵犯了楼主的使用权,也应以与楼主赔偿。合理的办法就是租方在楼主交房租期间不再往外租,可楼主已不在维多利亚,谁又来监督?当然如果能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出个结果来,那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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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的帖子

也说几句吧,本人做过房客,也做过房东,希望讲话能公正一些。
1。BC的tenancy act从任何角度,都是偏向tenants的。对landlord的制约大大多于tenants,很多对tenants的要求只是common sense.
楼主想想,做任何事情提前打招呼都是不会错的,既给别人时间去反应,自己也安心,没给别人造成没有必要的麻烦
2。房东要求一个月的房租并不合理,扣下押金是合理的。通常我是如果在tenants搬走之前我又租出去了,那我也就还给他们押金了,但是这是我自己的想法和做法,不能应安在你的房东身上。
3。事情的发生总是有因才有果,楼主既然也说房东很好,那是否在决定突然离开的时候也应该回应其夫妇对你的好,给人家足够时间去找新的房客?现在是xmas,到哪里去找呢?
4。这边法律毛病不少,可是国内是没有相应的法律,看谁有门路,有人好办事。出了事情怎么办?怕什么,咱有人。。。。。
照你说,在这里如果法律帮着人,就好,自己违背,就是不好。如果你是房东,你是不是会感谢法律对你在tenancy act里稍稍的这点保护?
还是那一点,tenancy act是向着房客的,您现在遇到的“麻烦”确实是自己initiate 的。
5。别老说你不对了,看得出你也是善良的,只是做事欠考虑。好好的和房东沟通一下,把自己的情况解释一下,也帮他们发给贴子找新的房客。
同意lina的看法,这点小事不去面对太不勇敢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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