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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又不要了被罚 $70000+

买了房子又不要了被罚 $70000+

今天看到Timecolonist报纸上这个新闻,很有意思。

一个维多利亚的客户,大致是买了个房子41万,交了一万押金,条件都解除了,又发现别的问题,不想要了。两年后地产公司才把这个房子卖掉,但只卖了36万,这罚的7万就是卖房差价,加别的费用,包括打官司的。

http://www.timescolonist.com/business/70-000-fine-for-reneging-on-saltspring-property-deal-1.1330397

所以,买了房子,解除条件,房子就是你的了,即使还没有成交,只是不要押金了,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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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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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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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根本没有什么代表性,
The initial offer from Ganges Kangro was an “extremely reasonable proposal,” Weatherill said, adding that Shepard should have accepted it.
高手给解读一下这是什么意思呀,看上去法官不喜欢当事人不接受那些offer,这是法官的职责吗。
找到了新家,但我不是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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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楼上,法官认为买方应该接受卖方最初的提议,即买方放弃一万元押金,卖方就不追究买方撕毁合同。


I agreed with the judge that it is very kind of the 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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