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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打击内幕交易仍将呈高压态势

尚福林:打击内幕交易仍将呈高压态势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昨日在出席“《财经》年会2011:预测与战略”时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将继续完善金融和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健全市场运行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水平,稳步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不断增强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能力。他强调,要继续保持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尚福林说,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近40%经过证券市场完成。同时,因为市场自身的一些特点,譬如兼并重组的决策过程比较长,涉及内幕信息的人较多,容易形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所以,证监会把打击内幕交易作为当前工作一项重点,并联合有关部委努力推进这项工作。“应该说,今年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利用内幕交易信息非法牟利的情况在逐步减少,这种势头得到了遏制。”尚福林说。 年前部分股有望一飞冲天! 秘闻!行情近期将出现逆转 机构资金流向已发生巨变! 主力资金正密谋全新布局   尚福林表示,未来证监会将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要继续大力发展主板、中小板市场,完善创业板发行审核与持续监管机制,加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扩大工作,抓紧研究推进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   健全债券发行、结算、信用评级和监管体制,有效增加公司债规模,逐步推进建设集中监管、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   二是巩固市场运行基础,提高市场效率。落实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后续配套改革,继续稳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及时推进《证券基金法》等重要法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法律体系,切实完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优化期货市场产品结构和投资者结构,深化期货市场服务经济的功能。   三是稳步深化市场改革创新,增强市场发展的活力。紧密结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风险控制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动力的市场创新机制。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制度安排,提高并购重组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   四是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安全有序运行。要继续保持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信息披露、合规管理、分类监管等措施。加快完善诚信数据库和诚信监管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积极探讨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有效途径,维护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   -----------------------------------   两高将出司法解释 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   内幕交易正在侵蚀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的诚信基石,但是随着内幕交易举证责任倒置有望成为现实,资本市场的“老鼠”们将无所遁形。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最高法和最高检有望对内幕交易作出司法解释,具体做法是在证监会初步认定发生内幕交易行为并掌握一定证据移交法院审理时,法院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行为人自辩自己没有从事此违法行为。这一举措直接针对打击内幕交易时的取证难问题。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内幕交易保持高压态势,但是今年尤甚,今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在经国务院同意后下发。   破解举证难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将会是监管部门的一大利器,一直以来举证难都困扰着监管部门,如2010年以来多位基金行业人士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正在对其逐一进行调查,但尚无一起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主要原因是取证艰难。   调查手段有限、权力有限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证监稽查工作无法回避的一大问题。   熟悉证监会查处程序的人士告诉记者,一般而言,市场会认为,只要查到涉嫌某个案件的账户是属于某人,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就是这一个账户的实际操作人。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一般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调查方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是传递过这些内幕信息,或者通过各种途径的传递后,被调查人知情了;第二,内幕信息的形成有一个敏感期。敏感期以外,内幕信息还没有形成之前买卖的不算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公告以后买卖了也不算,必须是在敏感期间内买卖才算内幕交易。   除此以外,认定当事人进行了内幕交易,还要证明交易的交易账户是属于嫌疑人的,交易单也是他下的,只有这些条件都能取证、认定,才能完全证明嫌疑人进行了内幕交易。   与此同时,当案件到了刑事层面,还得认定嫌疑人有主观故意。   “目前就相关的立法来看,仍然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但是这一点在证明的时候很困难。如果能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如果嫌疑人采取‘拥有’内幕信息,就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行为人自身证明自己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这样其实把证明责任区分了不同层次,‘拥有’内幕信息由查处机构证明,‘没有利用’由嫌疑人自己证明。”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赚取阳光下的收益   对于内幕交易的打击,监管部门是步步为营。   2007年初,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这一指引并未对外完全公开,但是这个指引对于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效果明显,2007年,基金业爆发首个内幕交易案,2007年5月,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原基金经理唐建个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投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07年11月,证券执法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批复设立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核定编制170名,内幕交易正是其执法重点。   2008年开始,证监会尝试着手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而在五部分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中,再度强调要“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跟踪上市公司较为紧密的研究员是各类内幕信息的一大来源,而随着内幕登记制度完善,这一痼疾有望得到改变。。   “以后研究员调研,上市公司将要奉行一致性原则,不能单独透露信息,并且要确保信息能够被所有投资者获悉。”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   而严格执法之后,基金与上市公司“合谋”的情况也有望被遏制。   “未来基金将逐步被制度引导到,更加关注与上市公司博弈,对其未来分红能力,成长能力进行研判。基金获取内幕信息的冲动将被遏制。”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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